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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影音 | 我以奔跑……证自我(《烈火战车》下)

来源:自用则小网 编辑:张雪慧 时间:2025-04-05 04:17:55

舆论监督与新闻媒体的监督并不是同一概念,并不是所有公众的声音都会通过新闻媒体表达出来,新闻媒体的监督是舆论监督的一部分。

) 2.法学教育是如何促进法律自治的? 伯尔曼将独立的法学和法学教育作为西方法律传统的两个特征。伯尔曼在《法律与革命》一书中提到: 随着教皇革命而来的是产生了一种新的教会法体系和各种新的世俗法体系,附带产生的有:一个职业的法律家和法官阶层,分等级的法院制度,法学院,法学专著,以及把法律作为一种自治的、完整的和发展的原则和程序体系的概念……这种革命奋斗的目标是建立事物的正当秩序或世界的正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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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职业包括维护行规……在这种情况下,不可能产生任何理性的法律训练或理论。本段译文直接引自[美]H?W?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贺卫方、高鸿钧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1页。固然,西方法律职业发端时那种左右逢源的特殊机遇是无法再现了,但同样为东方国家的日本的经验,显示了人为构建一个独立而自治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可能。第二,贸易和商业的繁荣要求有相应的法律来调整其中的复杂关系,以减少交易成本,同时也需要熟悉法律专业人士来草拟合同、代写文书、充当中介人和仲裁者。)不难发现,无论大学自治、社区自治、行业自治,还是民族自治,都具有以下共同的特点: 1.都有一套维系其独立或者存在的系统。

(注:Pollock F,Maitland F W.,The History of English Law before the Time of Edward,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68,p.204.)当代著名历史学家William.Bouwsma通过考察后认为,在中世纪后期,大多数主教,包括那些罗马教廷的主教,都成了法律职业者而不是神学家。) 在西方历史上,法学一直是作为一种理论性的法律实践活动而存在的,而法学家在很多情况下,是作为法律职业群体中的一员存在的。为了论述方便,本文将在共同体(community)自治的涵义范围内使用该词。

在13世纪晚期出现的律师这一职业群体代表商人争取和维护私人利益的活动构成了市民社会建构过程的一部分。而这尤为后进的法治国家所采纳,如日本就是利用该国浓厚的考试崇拜的文化传统,通过残酷、摧残人性式的司法考试,使得民众及落选的法科生,对只有通过司法考试才能从事相关职业的法律家产生深深的敬佩感,并由此大大推进了日本社会对法治认可和信仰的进程。而在此后的资产阶级革命中,律师积极地扮演市民阶层的代言人,甚至领导革命,则又使律师阶层获得相应的报答。而这种人为的努力除了法学家应该努力工作,加强作为学问育英的大学的社会功能和制度功能外,(注:有关大学法学院的制度功能,可见翁开心、孙笑侠:《论作为制度的法学院》,《法律科学》2002年第5期。

笔者在此之所以强调法学的职业属性,乃是因为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西方法学的技术化特性和它与法律实践经验之间难以割舍的关系。否则,不仅法律的权威会在这种操作中受到损害,律师也会在自古以来就困扰着律师的讼棍的形象下丧失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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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303页。(一)一个能够自洽的知识体系与学科栏栅、独立的法学与法学教育 一个能够自洽的知识体系与学科栏栅,不仅为塑造一个特征鲜明的法律共同体提供了根本性的前提,且使该共同体及其成员获取了对法律及其衍生权力的独占。)此外,许多后现代主义学者对法学家故弄玄虚式的努力的描绘和讽刺,也从反面反映了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对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统一的积极作用。也见李学尧:《论法律人职业素养的技能性构成》,浙江大学2002年硕士论文,第2页。

(注:郑戈:《韦伯:法律与价值》,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1页。它要求真正的法律家在内心上无法接受任何有损法制尊严的行为与压力,即使这种压力来自极大的民愤与庞大的强权。(注:[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9页。从他的定义中,我们似乎可以解读出,他认为职业(Profession)最起码具备三个要素:富有学问的技艺、组织(一群人)、为公众服务,从而不同于仅仅为公众服务的行业(Calling)。

See Pound,The Lawyer from Antiquity to Modern Times,West Publishing Co.(Minnesota),1953,p.20.) 第三,在某种意义上,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否能够自治并不重要,它的自治更多是为了其成员个体能够自治,能够保持人格的自立和意志的自由。) (三)法律从业者令人尊敬的阶级背景或教育背景 托克维尔曾说,在律师和法官当中找到了美国贵族,(注:[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3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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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这种压力所体现的价值取向与利益要求符合其本身的道德追求与私利倾向。(注:William,Bouwsma J.,Lawyers and Early Modern Culture,AmericanHistorical Review,vol.78(April 1973),p.309.)而值得注意的是,僧侣阶层在此前已 经完成了从精神共同体和信仰共同体向政治或法律共同体的转化。

或者说,只有人类才能在行动时依据他们自觉地记在心上的规则概念去指导自己的行动。正当秩序意味着一种新的划分,即,把社会分为相互分离的教会权威和世俗权威……为了保持复合、对抗的法律体系间的复杂的平衡,就必须使法律系统化和合理化。  【内容提要】文章论述了共同体自治的普遍特征,在此基础上,通过对法律职业共同体自治的一般条件和特殊形态(或历史机遇)的考察,论证了法律职业是法治第三种推动力这一观点的逻辑可能。)季卫东对此作了精辟的概括: 在大规模借鉴和移植外国法的场合,继受的文化缺乏草根性,它与本国……的联系有待于提高……因此,作为学问育英之府的大学,其社会功能理应特别加强……毋庸可否,法律移植工程的进行有赖于学说的先行学习和论证——一种学说继受的先行。伯尔曼对此也作了描述: 通常,律师(公证人)不仅在为行会内的单个公司服务、起草契约和协议以及(作为辩护人)在司法和其他对抗性程序中充当代理人方面,而且在直接协助管理行会和市政府方面,都起着重要作用。正是这种独天得厚的阶层来源, 使得法律职业在某种程度上直接继承了僧侣阶层的自治精神和社会地位。

而在英国早期,律师的培训本来就掌握在律师协会(四大学院)的手中。学术共同体之外,不仅有强大的国家权力,也有强大而情绪化的社会舆论,等等。

(注:William M.Trumbull,Materials On The Lawyer's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Little,Brown and Company Inc.Boston,1957,p.355.)   三、西方法律职业共同体自治形成的特殊因素 (一)仅就西方近代法治实践而言,法律职业左右逢源的特殊机遇 从西方法治发端开始考察,法律职业兴起的一个很大原因就在于他的左右逢源,而这种左右逢源的特殊环境,在东方传统社会中是无法找到的。最重要的一点是得到社会的承认和支持,使这一行业成为运用某种专业技术的渠道,使公众关心的事务得到应有的关注。

(注:[德]马克斯?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张乃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200页。(注:相关的论述可参见[日]棚濑孝雄:《现代日本的法和秩序》,易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1~254页。

(4)一套与大众伦理大不相同的、完整、有效的伦理与责任规范。犹如老生常谈的,对于法官而言,维持其独立或者自治的最大原因在于:司法的运作过程最终表现为法官个人的思维活动,这种思维过程的特点是:为保障判断结果的正当性和正确性,它要求判断者排除干扰与利诱,保持公正与纯洁,不偏不倚地依既定规则办事。) 而英国历史法学派法学家梅特兰则更是直接将英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归功于律师公会制度和作为后来判例制度前身的《年鉴》两个因素。参见丁相顺:《日本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第164~202页。

对入学者身份的要求不仅通过高昂的学费已经自行限定,而且,还在法律中作了明确的规定,如当时有法律规定律师学院的学生应该是英格兰各地区的最上等或上等绅士之子弟。参见Robert Redfield,The Little Community and Peasant Society and Culture,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1,p.4ff.) 2.在共同体之外,都有一个对其生存构成一定威胁的强大权力中心或者敌对势力的存在,如社区之外,有强大的国家权力。

而这种斗志的激扬,除了因为法律人在从业之初往往都是些有着强烈的抱负和理想的、优秀的人们外,还在于拥有一套与普通大众不相同的思维方式以及能够保障此种思维得以正常运转的伦理规范。如果选择这样,接着便又要这样,要么那样:一直延续下去,直到这串选择的瀑布最终引出一个不折不扣的行动——再也不后悔或犹豫了。

由此,律师借助法律这一社会各阶层共享的合法性资源参与权力的角逐,追求私利的动机使他们在这场角逐中站在了市民阶层的立场上。) 随着普通民众的平等意识日益高涨,以从业者的阶级背景来提升共同体地位的作用日渐式微,以此相替的是,法律从业者令人羡慕的教育背景以及层层选拔、高淘汰率的资格考试。

(2)因其为常人所无法掌握的技术所带来的权威。20世纪70年代,企业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的子弟,占了美国律师的40%。进入 孙笑侠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法律职业共同体 第三种推动力 。(注:本部分受启发于雷德菲尔德的小共同体的理论。

第二,作为一种古老的职业,自治是法律职业本质性的要求——因为无法自治的工种(Calling),是没有资格被称为职业(Profession)的。在西方语境中,职业(profession)是一个相当神圣且带点神秘的词语,在传统上,社会只承认律师(法律人)、医生、牧师、教师和高级军官从事的事业是一门职业。

一般认为,促成近代欧洲法律职业兴起的偶然因素是多方面的: 1.在世俗国家与教皇之间 在中世纪,教会和君主国在争夺政治权力的过程中,都需要巩固和壮大自己的官僚机构,这使得双方都需要大量掌握专业知识的人员,由于法律是西方传统上最具正当性的统治工具,受过法律教育的专业人员成为当然之选。(注:本段数字皆来自[日]大木雅夫:《比较法》,范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01页。

它的作用是生产了一套系统的和一般化的法律知识,从而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创造了一套系统的和一般化的法律知识。(注:在康德看来,自治力量的基础在于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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